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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主要意見公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1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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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據中廣網報道,2011年12月11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許多意見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對建立健全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校車制度的其他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主要是:

  一、關於保障就近入學、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和對校車的政策支持

  1.關於保障就近入學。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應當從源頭上採取措施。關鍵還是應當嚴格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有些意見對近年來一些地方較大規模地撤點並校提出異議,建議在設置和調整學校及教學點佈局時,多聽聽當地群眾特別是學生家長的意見。有的意見提出,如果逆向思考,讓教師乘車去就學生,而不是學生乘車去就教師,是不是風險小一些?有些意見提出,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有些意見建議明確規定,撤點並校要徵求學生家長的意見,並妥善安排好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點並校。有些意見則提出,撤點並校有利於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農村地區有的村只有十幾個學生,如果也要辦一所學校,連配齊各科教師都很難,更別提留住優秀教師。為保障偏遠地區農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並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週末同樣有上下學的乘車需求。校車安全條例不應強調就近入學或設立寄宿制學校,而應明確規定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採取措施,讓學生能夠坐上安全、規範的校車。

  2.關於發展公共交通。不少意見提出,地方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特別是農村客運班線,減少學生集中乘車的風險。建議進一步充實和細化徵求意見稿中關於發展公共交通的規定。有些意見還提出,校車制度應從我國城鄉發展水平有很大差別的實際出發,根據農村和城市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建議明確規定,城市除家長自行開車接送外,應當乘坐公交車上下學,不得開行校車,不鼓勵遠距離擇校;校車應主要為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又不能覆蓋的農村地區學生服務。

  3.關於對校車的政策支持。不少意見提出,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特別是對農村地區校車的政策支持,是保證校車安全規定得以落實的前提。目前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運送學生並嚴重超載,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大多發生在農村。農村是安全校車需求的重點。建議進一步充實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等措施支持農村地區校車服務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的範圍,明確校車購置及運行費用的資金來源;二是明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的比例,對中西部以及其他財政比較困難的地方,中央財政支持要給予傾斜;三是對地方政府應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學生獲得校車服務作出有約束力的規定。有的意見建議,應明確對校車財政資助的對象也要包括民辦學校。

  有些意見則提出,校車安全條例應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不應也難以承載更多的內容。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公交、財政支持等不屬於校車安全條例要解決的問題,應當專門研究作出具體規定,不應在本條例中規定。

  二、關於校車的服務對象

  對於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上下學,多數意見表示贊成。對於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接送,有不同意見。

  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目前很多幼兒園已經購置了校車接送幼兒。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包括舉辦鄉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為目的,為了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生了不少事故,對這種作法不應提倡。對確實需要乘車上幼兒園的,應由家長負責接送。

  不少意見贊成校車服務對象不包括高中生,認為高中生已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步行、騎自行車、乘坐公交車等自行解決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必要為高中生集中開行校車和為高中生乘車安全提供特殊保護。也有的意見提出,高中生大都屬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還沒有完全成熟,應當將需要乘車上下學的高中生納入使用校車範圍。

  三、關於專用校車

  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專用校車的規定,有些意見表示贊成,認為這可以更好地切實保護乘車幼兒、小學生的安全。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這一規定,認為這一規定不可行,特別是農村地區很難做到。專用校車購置和維護費用都很高,農村小學、幼兒園買不起專用校車,即使有人給買了也養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兒園收費,會加重家長的負擔,有些家長負擔不起,只能讓孩子坐“黑校車”。而且農村特別是山區道路狀況差,專用校車在有的地方根本開不了。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的關鍵在於駕駛員的素質,車輛只要符合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國外,非得是專用校車。

  四、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的部門職責分工

  有些意見提出,應明確由教育部門&&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門統籌考慮學校的規劃佈局和校車的合理使用,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和幼兒園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安全管理涉及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的資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等,這些都不是教育部門管得了的,應屬於公安部門的職責。建議由公安部門&&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些意見提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體系的規劃和運輸市場管理等,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還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門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諉,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委員會或辦公室等方式,建立齊抓共管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

  五、關於校車運行模式

  1.關於學校配備校車。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學校可以配備校車及履行保障校車安全責任的規定,認為學校開校車最有利於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學校也有義務保障學生在校園內和校車上的安全。有些意見則認為,學校不應當自備校車,不能把什麼事、什麼責任都推給學校。目前學校承擔的教學以外的責任太多太重,超出了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責任範圍和責任能力。學校開校車屬於學校辦社會,是倒退。

  2.關於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的購置和運行應當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商業化。政府可以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者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運營校車。如果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難以從根本上保障校車安全。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服務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來,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可持續的。應當走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路子,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並加強安全監管。

  3.關於是否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服務不是一般的經營性業務,不應當誰想幹就可以幹。校車服務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運資格的運輸企業或者政府設立的校車專營單位提供,這才有利於保障安全。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用車接送幼兒、學生,往往為多掙錢就超速、超載;而且經營太過分散,很難監管到位。應明確禁止個人提供校車服務。有些意見則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由個體運營車輛接送學生的情況相當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組織下進行的。如果不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一方面這些個體經營者的生計會有問題,另一方面會出現校車服務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不在於校車是由企業運營還是個人運營,而在於加強管理。建議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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