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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明、陳雲龍等代表:從國家層面出臺決議加強法律監督工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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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第三年向全國人大提交類似議案或建議了,現在已經修改完畢,準備提交。”3月6日,在浙江團駐地,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拿出“關於制定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的議案稿,讓記者“先睹為快”。

  陳雲龍分析説,當前法律監督立法已經明顯滯後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待。

  “立法與實踐需求的不相適應,會直接制約和削弱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導致憲法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宏觀定位和基本賦權在實踐中難以充分實現。

  “從長遠來看,在國家層面制定相關法律監督法,從制度上、機制上強化、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顯得尤為必要。”陳雲龍進一步分析。

  當前,地方人大對法律監督立法日益積累經驗、逐漸走向成熟,考慮到法律監督立法的嚴肅性、科學性、完備性、階段性,2011年浙江省代表團王永明、陳雲龍等代表曾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制定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的議案”。

  時隔一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均已出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決定。王永明、陳雲龍等代表經過調研、思考和論證,決定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議制定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陳雲龍建議,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檢察機關同步監督、調查違法、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等監督程序。健全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機制,要求各行政機關應當與檢察院建立必要的溝通聯絡、信息共享機制和建立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適時介入制度,完善相關措施和責任,促進行政執法、執紀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賦予檢察機關充分的知情權、調查權、強制糾正權、建議懲戒權等監督權力,使檢察機關糾正違法意見、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

  “要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檢務督察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規範檢察人員與律師、當事人交往行為。”陳雲龍説,應當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剛性和力度。

  “監督者自身也必須接受監督”,對於外部監督,陳雲龍認為應加強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監管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等部門的聯絡溝通,聽取相關工作建議,主動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分工制約。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自覺把法律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記者 汪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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