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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底線: 保證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2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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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徐校長,有些公眾認為,刑事訴訟法與自己的關係不大,和日常生活有距離。對此您怎麼看?刑訴法究竟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

  徐顯明:首先,刑訴法在法律體系當中具有很獨特的地位,它是一部基本法,又被稱為“小憲法”。作為基本法,從立法的權限來説,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要求,也就是這次的修正案草案,然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來審議、表決和通過。

  為什麼把這部法律叫做基本法?因為它涉及到的公民權利都是基本權利,而不是一般的權利。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每個人的人身自由。眾所週知,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權利。和我們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直接相關的立法,當然是基本法。

  第二,刑訴法是為了保障刑法準確實施而制定的法律。刑法是實體法,刑訴法是程序法。為了實體法的準確,必須要有程序法的準確,實體和程序總是連接在一起的。這也體現了刑訴法的重要性。

  第三,正如王兆國副委員長在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中所提到的,這部法實際上是一部人權法,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制定的法律。刑事訴訟非常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要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是刑事訴訟的底線;其次,是讓有罪的人準確地、及時地、合法地受到追究。刑事訴訟的這兩個基本目的,都和人權有關。所以我們説,它也是一部保障人權的法律。

  這次修改,最大的看點就是第一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部分。這部法律是1979年制定、1996年進行的第一次修改。1996年的時候,“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還沒有進入憲法。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原則,寫入了憲法。2004年以後,我們每制定、修改一部法律,都要遵循這條基本原則。所以這次刑訴法的修改,也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寫了進去。

  記者:在具體的修改中,是怎樣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

  徐顯明:這方面亮點很多,比如設置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了證人出庭的範圍,加強對證人的保護措施等。除此以外,我比較關注的還有這麼幾點。

  一個是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逮捕的條件,完善了逮捕審查批准的程序。現行刑訴法規定了逮捕的法定條件,但寫得非常籠統:“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到底哪些屬於發生社會危險性,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很多不同的理解。甚至有的還沒有發生社會危險性,也進行了逮捕。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做法,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這次把“發生社會危險性”專門拿出來,從五個方面作了細化。只有這五種情況出現的時候,比如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等,才認為有社會危險性。這就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

  另一個,是將監視居住定位為逮捕的替代措施,這也是巨大的進步。過去我們一旦採取強制措施,往往就是逮捕。現在我們把監視居住用起來,當沒有發生那些社會危險性的時候,可以用監視居住的辦法,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再一個是完善了偵查措施,包括大家很關心的技術偵查,也就是通常説的“上手段”。“上手段”不是亂上,要嚴格程序,嚴格批准,在嚴格監督之下,這些手段才可以使用,從而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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