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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回答”條款是否要刪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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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特派記者/趙楊)“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説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港臺片經常出現的話,在內地其實並不適用。這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有關。既然修正案草案已經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為何還要保留第93條?很多法學專家和代表、委員呼籲維護公民的“沉默權”,刪除93條。

  昨日,全程參與起草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有很多代表、委員反映這個問題,可建議刪掉。

  陳衛東説,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隨即就面臨著現行《刑事訴訟法》93條的“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二者之間的關係問題。“一般從字面上來理解,既然賦予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所有人自願陳述的權利,那麼後面的條款就不能用強制性的義務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回答,應當回答不是根據意願我想回答就回答、我不想回答就不回答,而是‘你應該回答,而且要如實回答’。所以在刑訴法修改的討論稿中,起草組已將第93條取消。”

  但是後來為何又加上去?對此,陳衛東説,一般認為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是破案的一個重要途徑,能夠配合公安機關主動説明情況,會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地破案。而如實地供述也可以被認定為“認罪態度好”,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而且有關部門認為國內沒有“沉默權”制度,這一條不存在違法問題,“在這樣的理由下,這條款又被寫了上去。”

  陳衛東説,他建議,如果不刪掉93條,可以根據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精神,即不能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的精神,重新解讀93條規定的內容。將“應當如實回答”解釋為“不必一律回答,你也可以不回答,但如果你選擇了回答,你就必須如實回答,如果這麼解讀的話,就不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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