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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沒有秘密拘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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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就刑訴法修改答問時表示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昨天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就強制措施、律師偽證罪等關鍵修改點作了説明。

  逮捕或監視居住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在回答記者有關“不通知家屬”的問題時,郎勝解釋説,按照現在的修正案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只限于兩種情況,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除了這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郎勝説,他注意到昨天網上出現了一些説法,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便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是有礙偵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須立即通知家屬,現在修正案裏都做了規定。需要説明的是,拘留一般情況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

  禁強迫自證有罪與如實回答不矛盾

  對於“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與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二者之間是否矛盾,郎勝解釋説,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規定,是對司法機關的剛性的、嚴格的要求,而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是從另外一個層面出發,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問題,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從寬處理。

  公訴案件和解範圍有嚴格的限制

  此次草案中新設置了公訴案件和解程序,郎勝介紹説,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和解,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但他同時也強調,要審慎把握,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範圍要嚴格限制、被害人確實諒解了被告、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的修復。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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