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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一次後二審必須下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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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陳菲 楊維漢 顏昊)為避免案件在一二審法院之間“踢皮球”,反復發回重審,久拖不決,8日提請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作出規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建成評價説:“案件不能在一二審法院之間無限期地來回循環消耗司法資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發回重審一次後,二審必須下判,履行二審的職能。”

  在避免發回重審“踢皮球”的同時,修正案草案還作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現行刑訴法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實踐中存在規避這一原則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有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要麼打電話要麼發函,説案子判輕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變相加刑。”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指出。

  專家建議,立法應當對法院發回重審案件不得加重刑罰作出明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從而完善審判程序。

  鋻於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作者:陳菲 楊維漢 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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