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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審案件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8日 2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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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2月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二審案件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旨在有效遏制地方法院“案件超審限,濫用發回重審權”的問題。

  最高法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在接受中央臺記者孫瑩專訪時還表示,以後發回重審的裁判文書,再也不能簡單地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陳述發回重審的理由。

  蔣惠嶺説,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了發回重審制度帶來的“訴訟怪圈”。上下級法院之間反復發回重審、反復一審“踢皮球”,翻燒餅。

  蔣惠嶺:在上訴程序中,“發回重審”是上級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方式,也不只是中國的法院,其他國家也有,是一種通用的救濟方式。但是發回重審現在在實踐中確實也存在一些問題,一個就是發回重審的次數沒有明確的限制,有的發好幾回,來回翻燒餅的都有。這種現象對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對他們的經濟和效率是有影響的。

  蔣惠嶺所説的“翻燒餅”非常形象,以往媒體報道的典型案件也充分體現了當事人陷入這種馬拉松式訴訟後的崩潰。《法制日報》報道2010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高院再審宣告無罪的王善升挪用資金一案,在過去的四年多裏,歷經一審法院五次判決,被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次發回重審,最後經過河南省高院的再審,一共六次審判才最終結案。《華商報》也曾經報道,陜西省橫山黨岔鎮棗灣村村民王宏仁等人因牽涉一起命案,在長達9年的時間裏,被4次發回重審。

  蔣惠嶺:發回重審理由方面闡述總是當事人不了解,顯得不清晰。

  記者:就是兩句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蔣惠嶺:對,但實際上法院真是做了全面審理之後才作出了這兩句話的結論,而他的理由呢沒有闡述出來,當事人不知道,不知道的話,當事人打下一場,也就是發回重審這場官司的話,他都不知道從哪入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顯得是太寬泛的一個理由了。

  最高法《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明確,“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蔣惠嶺:這次改革對於發回重審制度做了比較大的規範,一個是限制了次數,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避免久拖不決的情況,第二是你在裁定書中要詳細闡述發回重審的理由,要不然你這個就算不合格。

  記者:我個人理解,這個意見開始實施之後,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要象寫論文一樣,把理由都列的很清楚,就象現在我們要求的判決書要説理充分,是不是這樣。

  蔣惠嶺:是的,而且也是我們要求的司法公開,司法透明的實現措施,應當在裁判文書當中詳細地闡述理由,這樣也是一個説理過程或者是法律推理過程的公開。

  面對這樣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有的放矢地準備發回重審的訴訟。

  蔣惠嶺:這樣他就知道在哪兒應該多下點功夫,有些二審法院根本就沒有意見,他就不用再囉嗦重復了,這樣節省當事人的精力,特別是提高案件質量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