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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勝:公訴和解制度謹慎把握 避免"以錢買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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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刑訴法修改答記者問

  公訴和解須嚴防“以錢買刑”

本報記者在新聞發佈會上提問。 本報記者程丁攝

  正義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鄭赫南)今天下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代表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設置特定範圍公訴案件和解程序是審慎的,司法機關應從嚴把握。

  郎勝表示,公訴案件主要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追訴。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很多情況下,一些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通過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取得的社會效果比判處刑罰更好,“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反復研究,這次修正案草案就把自訴案件和解的程序制度引入公訴案件中來了。”

  郎勝坦承,這是新設立的制度,還需要審慎把握。“範圍要嚴格限制。”他表示,該程序只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權利”,不適用於其他直接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此類案件犯罪情節相對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些嚴重犯罪如殺人、重傷害等,即便是民間糾紛引起的,也不能適用。

  “還適用於一些由於主觀過失引起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種例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便是過失引起也不能和解,這反映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嚴的要求。”

  郎勝還表示,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輕微的案件出現新的不公平,如有的人可能“以錢買刑”(注:雖然犯了罪,但是趕快賠償),司法機關必須從嚴把握該程序的適用。“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被害人對他確實諒解了;遭到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修復。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寬處理。”郎勝最後重申,“從寬處理並不是不追究,只是從輕、減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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