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8日電 (人民網前方報道組) 今天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説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説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説明。
李建國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産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分別在香港、澳門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因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制定香港、澳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於2011年10月在深圳、珠海分別召開座談會,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2011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這兩個選舉辦法(草案), 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