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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國:強化對偵查措施規範和監督 防止濫用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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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五)關於偵查措施 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和監督,防止濫用。

  1.完善偵查措施。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複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範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嚴格規範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條)

  2.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為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等行為有權申訴、控告,並規定了相應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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