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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國:檢方批捕須詢問嫌犯及聽取辯方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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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8日消息: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以下為部分實錄:

  [王兆國]:(三)關於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和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規定。

  [王兆國]:1.進一步明確逮捕條件和審查批准程序。針對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為有利於司法機關準確掌握逮捕條件,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中“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細化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王兆國]:還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

  [王兆國]: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批准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繼續進行審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王兆國]:2.適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監視居住同取保候審類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考慮到監視居住的特點和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比較妥當。

  [王兆國]: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王兆國]:同時,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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