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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把冤案錯案堵在審查批捕階段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6日 0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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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 觀察家

  我國的逮捕羈押審查制度,應向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要求靠攏,實現該程序的完全訴訟化。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將在今年兩會上提出“司法化構建審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在著手新一輪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改革審查逮捕制度。他建議:一是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二是允許律師介入發表意見。他認為,“這是防止冤錯案件發生、保障公民訴訟權益的必然要求。”(3月5日《北京青年報》)

  在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刑事法治的背景下,這一建議可謂切中肯綮。從以往發生的冤假錯案看,主要是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違法取證造成的。但從整個訴訟流程看,檢察機關、法院對偵查階段的違法和錯誤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致使審查批捕、起訴和審判程序失去其應有糾錯功能,才是更大的根本性問題。因此,進一步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對可能出現的偵查錯誤層層設防,才是治本之策。而其中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檢察機關的審查批准逮捕環節。

  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檢察機關目前的審查批准逮捕程序,具有明顯的書面化、行政化色彩。檢察機關只是單方面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案卷材料,既不要求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也不允許律師介入發表意見。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由於缺乏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有效參與,審查批准逮捕演變成對偵查機關意見和結論的一種追認,而失去了其應有的司法審查和防錯糾錯功能。其結果,必然導致一些偵查違法行為難以發現和糾正,一些非法證據流入起訴、審判程序,冤假錯案由此産生。

  根據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和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要求,逮捕羈押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由司法機關經由正當法律程序才能作出。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授權檢察機關行使審查批准逮捕權,這是由我國目前的國情及司法體制所決定的。但在具體程序設計上,仍應強調其司法審查和訴訟監督屬性,遵循正當程序的要求,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有效參與,使檢察機關在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之間保持適度中立,避免淪為偵查機關的橡皮圖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允許律師介入併發表意見,使檢察機關兼聽則明,實現對偵查活動的實質性審查,這確是保障公民訴訟權益、堵截冤假錯案的有效措施。但從長遠看,我國的逮捕羈押審查制度,應向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要求靠攏,實現該程序的完全訴訟化。即最終把審查批准權交由更具有中立性的法院來行使,由法院在控、辯雙方的共同參與下,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作出裁決。同時,為及時糾正錯誤的、不必要的羈押,還應對逮捕羈押實行定期審查,並允許犯罪嫌疑人隨時向法院申請救濟。

  □毛立新(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