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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張冠李戴”釀冤案何其荒唐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1日 1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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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辜少年王企(化名)只因與嫌疑犯重名,被新疆博樂市警方錯誤刑拘,之後獲刑兩年。羈押期間,他還被帶到多個學校當眾念懺悔信。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裏遇到搶劫案主犯,冤屈才得澄清。當地政法委書記表示:“辦案人員主觀疏忽大意、不細緻和理所當然的態度,是導致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中國青年報》12月20日)

  與之前被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河南趙作海、浙江吳大全等冤案相比,雖然王企的罪名、量刑均屬較輕,但該案的荒唐程度絲毫不亞於上述案件。

  當地檢察院、法院把王企的“沒有異議”、“供認不諱”作為冤案釀成的重要原因。但問題是,是警察的刑訊逼供、誘供、騙供製造了這種虛假的順從。

  據王企反映,警察對其“不斷地恐嚇、威脅,掐著脖子打”,而且欺騙他“承認就放你回家”,在王企供述不出作案情況時,警察就把主犯的供述念給他聽,讓他照著供述。另外,鋻於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行為侵害,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均明確要求訊問時必須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但警方在訊問王企時,卻始終沒有執行這一規定,從而為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提供了空間和機會。這些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絕非簡單的“主觀疏忽大意、不細緻”。

  而且,即使警方“張冠李戴”在先,王企也一直“沒有異議”、“供認不諱”,這也絕非檢察院、法院推卸責任的理由。因為在王企一案中,檢察院訊問時同樣沒有通知監護人到場,檢察院、法院均輕信口供,對相關證據沒有進行深入審查。

  還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均明確要求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而且,在偵查階段,王企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尚有待法院作出判決。但看守所此時居然讓王企戴著手銬腳鐐到學校現身説法,宣讀所謂的“懺悔信”。這體現出執法者的“有罪推定”思維,是嚴重違法行為。

  公檢法之間講配合多,講制約少,刑事司法程序“流水作業”的色彩過於濃厚,司法的自我防錯、糾錯功能如果幾近喪失,冤假錯案如何能杜絕?從根本上改造扭曲的訴訟結構,才是杜絕冤假錯案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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