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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擅自變更房屋産權老母狀告兒子兒媳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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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生 徐麗

  今年已78歲的張老太太,本來有一個幸福和睦的家庭,和老伴、兒子兒媳、孫女一起生活在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裏。然而由於家庭矛盾,張老太太不得不將這處房産賣掉,分別給自己和兒子各買一套住房。沒想到的是,房子買成了,自己和老伴卻落得無家可歸。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就此“物權確認”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原告:王珍

  被告:兒子李明 兒媳張英

  原告:二被告于1987年婚後與我們夫婦共同生活,居住在和平區一套住房內(産權人為原告)。因為種種原因,2011年11月初商定將該房賣掉,將所得房款為兒子和我們夫婦倆各購買一套房,其餘款項作為我們夫婦的養老金。2011年11月11日,原房屋賣給第三方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將房款分三筆轉至我們的賬戶。此後,兒子兒媳為他們自己和我們老兩口都購買了住房,但卻擅自將自住房變更在其女兒名下,將為我們老兩口購置的住房産權人更改為李明,也就是兒子的名字。

  我們夫婦得知後多次與兒子兒媳交涉,可他們不但不予協助變更産權人姓名,反而稱我們並無居住權,將我們趕出家門。我們夫婦年事已高,且多病纏身,他們對我們夫婦威脅打罵,又逼迫我們將購房餘款交出,以致我們夫婦日後養老也無著落。

  綜上,我們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和平區處住房的房屋産權變更登記到我們夫婦名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我們的定期存單,金額為14.5萬元(此為原告夫婦搬出原住房時,被迫交給被告保存,有字據為證);本案訴訟費全部由原告承擔。

  被告(一被告李明):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二被告張英):原告陳述理由大部分與事實不符。一、原告夫婦所住和平區處住房為通過某房屋置換公司買的公産房,李明並不享有該房産權,只是承租人(出示租賃合同),這是原被告雙方共同商議的結果。二、定期存單是原告夫婦委託被告代為保管,並非被告所迫,有字據為證,同意將存單歸還原告,但必須再立收據。三、原告訴及的威脅打罵、趕出家門與事實嚴重不符,並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意見:由於案件涉及第三方當事人某房屋置換公司,因此法庭決定擇日再審。

  法官提醒:

  少訂口頭協議 多立書面字據

  “家庭內部發生産權變動往往以口頭協議為主,認為沒有立字據的必要。”和平區人民法院陳亞潔法官坦言,“但對於房屋這類不動産的變更,還是應當寫字據,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定期存單因為有字據得以順利歸還就是最好的例子”。

熱詞:

  • 原告
  • 被告
  • 房屋買賣合同
  • 産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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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産權變動
  • 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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