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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迎來第二次"大修"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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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設計:宋 嵩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再次“大修”。連日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這樣一部程序基本法,被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被稱為“憲法適用法”或“動態的憲法”,刑訴法的規定關乎公權力配置與私權利保障,因此關注刑訴法修改,就是關注公民自身。

  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基礎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也是近幾年來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一次總結,將更加適應懲治犯罪和加強對公民權利保護的需要。

  ■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首次“大修”承認無罪推定

  我國現行刑訴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改。

  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顧昂然,親身參與了刑訴法的起草制定及修改,他回顧第一次“大修”時説,1979年制定的刑訴法,總結了我國長期以來刑事訴訟的經驗,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訓。10多年實踐證明,刑訴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訴訟制度是正確的。同時,1979年到1996年,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了很大變化,對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從立案管轄、強制措施、偵查手段、訴訟當事人的權利、起訴與審判方式以及執行等,都提出了一些需研究的新問題。

  顧昂然回憶,1996年刑訴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完善了強制措施,解決收容審查問題;二是進一步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三是規範了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範圍;四是擴大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範圍,不再使用免予起訴;五是充分發揮審判機關庭審作用。

  1979年刑訴法全文僅164條,1996年首次修正後增訂為225條,特別是承認無罪推定原則,國際社會認為這是中國保障人權方面的重大進步。實踐證明,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總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能夠適應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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