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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的人文關懷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3日 10: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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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精神在過去孕育了西方的法治文明,在當代也應成為中國證據法的精神支柱。證據規則的設計應當注重人權保障,體現以人為本,關注人的本質,滿足人的需要,著眼人的未來,證據規則本身應當充滿"人情味",而不致使其淪為一堆乾巴巴的僵死的操作性規範

  □房保國

  證據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證據法作為約束訴訟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等程序的規範與準則,是實施證據能力和規範證明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規則的總稱,兼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我們常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事實的準確認定,依賴於證據法的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安全部又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標誌著我國三大訴訟證據制度的正式形成和完善。

  關於證據法的價值基礎,張保生教授認為,準確、公正、和諧與效率構成了證據法的四大價值支柱。"證據法不僅應當反映社會價值觀的現狀,而且應當反映它的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指導舊規則的修訂和新規則的創制,從而更好地服務於我們共同信奉的社會價值"。筆者認為這種概括基本是全面的,但是卻少了重要的一項那就是證據法的人權保障基礎,即證據法應當充滿人文關懷、注重對人權的保障。

  證據法既具有準確事實認定的功能,也具有保障人權的價值。或者説,"促進公共政策或者促進社會所珍視的價值一直是證據法追求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即便犧牲一些非常有價值的證據也在所不惜"。幾年前筆者曾撰寫過一篇短文《程序的人文精神》,提出程序要以人為本,這是人文主義精神在程序法治中的體現;程序應當體現對人的關愛,順應人的理性發展,遵循程序自由原則;我們應當以"人"為基點看程序,程序的設置和運行中都應充滿人文關懷。由於人文精神是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法治本身是源於人類對自身利益和命運的一種制度關懷,而人文精神則是這種關懷發生的最原始的動力,也就是説,人文精神對人的價值的關懷和人生意義的追求是人類創設一切制度的基本動因。

  人文精神在過去孕育了西方的法治文明,在當代也應成為中國證據法的精神支柱。證據規則的設計應當注重人權保障,體現以人為本,關注人的本質,滿足人的需要,著眼人的未來,證據規則本身應當充滿"人情味",而不致使其淪為一堆乾巴巴的僵死的操作性規範。

  筆者認為,證據法的人文關懷精神的實現和人權保障功能的發揮,應當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和完善:

  一是應當確立和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是現代刑事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確定有罪,任何人應當被推定為無罪;經過法定舉證、質證和認證程序,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應當按無罪處理;不能認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輕的,按罪輕處理,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而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應當依靠證據裁判案件事實,它體現了事實認定方式上的理性化。可以説,證據裁判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相呼應,共同構築了訴訟人權保障體系的兩道屏障。

  二是應當確立證人作證特權制度。證人作證特權是特指對於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在特殊情形時,法律免除其作證義務的權利。證人作證特權是為了克服片面強調證人作證義務所帶來的消極影響而産生的,它珍重證人利益和與此相關的特定社會利益,珍視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證人作證特權制度的意義,在於它是對證人人權保障的體現,體現了對人文精神的關懷和親情關係的尊重,以及對正常社會倫理道德觀的維持,體現了對特定社會關係的保護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三是應當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規則作為人文主義精神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體現,它表現的是對人性和人倫的尊重。因為就人的本性來説,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自我保護是人的本能,所以,從道義和倫理上講,每個人都不願意説出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不願意揭自己的"傷疤",更不願意證明自己會構成犯罪。所以,對於一般的理性的人來説,他們不會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承認自己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允許他/她對其不利的事實可以沉默不語(當然也可以選擇説),這是再符合其願望不過的事情。英國有句古老的諺語——"任何人無義務控告自己",畢竟對於一個人來説,如果讓他自己反對自己,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在道德上是扼殺人性的。

  四是應當確立和有效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屬於排除規則重要種類,是指通過非法手段所獲得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一項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重要的意義乃是在於體現了刑事訴訟中的憲政價值,保障刑事程序的實施。

  在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的人權保障,有助於促進刑事司法的文明化。"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我國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著重大的發展,明確了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規定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由控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證明標準,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同時規定了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排除問題。可以説,《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許多內容是全新的,基本採納了學術界長期呼籲的主要觀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也是河南"趙作海案"在刑事法治進程中的標本意義的凸現。

  最後,應當嚴格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定案標準。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涉及到公民自由與生命的限制和剝奪,事關重大,嚴把死刑案件證據關,對於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減少死刑的運用,具有重大意義。死刑復核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為重要的工作之一,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要求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使辦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由於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為重要,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應當有更高的要求。

  可喜的是,"兩高三部"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詳細規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各類證據的適用規格,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證明標準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並且對該標準進行了細化。應當説,上述規定倘能真正貫徹實施,對於落實少殺、慎殺的方針,提高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