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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首發家暴“禁令”:老公打老婆可被罰出家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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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令可以起到對家暴提前預防的作用,只要發現家中有家暴行為的跡象,就可以收集威脅短信等證據,向法院申請緊急禁止令。”

  本報青島3月7日訊(記者 李曉聞 姜萌)即日起,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請法律保護了。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婚姻家庭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見》,家暴受害者可申請“禁止令”,限制施暴者行動。

  根據青島市婦聯近年來的統計,家庭暴力案件約佔信訪總數的20%,大多是由男方婚外情、賭博、酗酒引起的。

  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家暴受害者可申請家暴“禁止令”了。家暴“禁止令”適用範圍很廣,包括婚姻、贍養、撫養等家庭糾紛案件和繼承案件,還包括婚姻自主權、人身自由權、人身損害賠償等人格糾紛案件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訴案件。禁止令不僅保護置身於家庭暴力現時危險的女性,還可以保護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女性。

  家暴“禁止令”可包括以下“六大禁”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禁止毆打、威脅妻子或妻子的家庭成員;禁止跟蹤妻子,或通過電話、信件、短信、網絡等方式騷擾;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丈夫暫時搬出雙方共同居住的住所;禁止丈夫在距離妻子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場所的200米範圍內活動;禁止丈夫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視權;禁止丈夫對妻子居住的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産進行處分。另外,丈夫必須支付妻子及其撫養的家庭成員生活費、醫療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申請禁止令時,應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置身於家庭暴力現時危險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險。青島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姜蓉介紹,證據可以是傷情照片、醫院病歷、報警(出警)記錄、證人證言、書面證據、視聽資料、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等。法院受理禁止令申請後,將在7日內作出書面裁定,並及時送達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轄區內的派出所、居(村)委會協助執行。

  “禁止令可以起到對家暴提前預防的作用,只要發現家中有家暴行為的跡象,就可以收集威脅短信等證據,向法院申請緊急禁止令。緊急禁止令有效期為15天,如果申請人在這15天之內不對施暴者提起訴訟,那麼15天之後禁止令將自動失效。”姜蓉強調,受害人一定要加強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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