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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地稅局聯合開展追繳欠稅行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海南視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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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3月8日電(余恒平、通訊員樂冰)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地方稅務局日前發佈通告,將聯合開展追繳欠稅行動,以進一步規範稅收徵管秩序,打擊惡意逃避追繳欠稅行為,構建誠信納稅、公平競爭的和諧環境。

  通告指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經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將在媒體上進行公告追繳。自公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到海口市地方稅務局補繳稅款、滯納金,並接受罰款處理。對公告到期仍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將依法採取稅收保全、強制措施,通過金融機構凍結存款,從中扣繳稅款;沒有存款或存款金額不足繳稅的,將依法扣押、查封其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産進行拍賣、變賣抵繳稅款。公告到期仍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未提供納稅擔保的,將依法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通告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産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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