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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需申請認定後方能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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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要求,並結合我局的實際徵管情況,現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省級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凡在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後經海口市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海口市地稅局(各辦稅服務大廳受理後傳遞至市地稅局所得稅管理科)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並按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複印件;(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六)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於第(五)、(六)及(七)項資料,如果是2012年首次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申請人應提供2007年度至2011年度的資料;如果申請人是2012年新成立的可不提供。申請單位提交資料應裝訂成冊,並附資料清單。

  二、免稅資格認定申請時間及受理時限

  凡在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後,經海口市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尚未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向海口市地稅局提出申請,認定年度可追溯至2008年,逾期不再受理;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向省級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在此日期之後原則上只認定當年度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以前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不再認定。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每年一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新設立或新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須在設立或登記當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並按規定時限報送資料,超過規定時限,當年不予認定免稅資格。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三、經認定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

  四、各主管區局應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日常徵收管理,準確掌握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基礎信息,對非營利組織不再符合免稅條件而未依法申報納稅的,應予追繳相應稅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熱詞:

  • 非營利組織
  • 資格認定
  • 組織章程
  • 2009年
  • 稅務機關
  • 備案手續
  • 2008年
  • 審計報告
  • 會計年度
  • 民辦非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