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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 月,國務院辦公室轉發了發改委、衛生部&&起草的關於《經營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通知》,這是國務院部門出臺的第一份落實“新非公36 條”的實施細則。2012 年2 月9 日,北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若干政策(徵求意見稿)》,北京成為第一個細化國家“新非公36 條”中關於社會化辦醫相關內容的城市,該政策具有示範性意義。
評論
與 2010 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相比,北京的徵求意見稿在以下方面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1)賦予社會資本開展醫療機構以優先級。需要新建醫療機構時,優先安排社會資本進入,凡是社會資本能辦的,政府不再舉辦。
(2)規範社會辦醫審批程序。按照不同規模不同類型醫療結構,具體規定了初審、審批部門。並規定了相關審批部門的受理時間。
(3)細化並新增免稅政策。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自用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符合有關規定的收入列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對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 年內,自産自用製劑免徵增值稅,自用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捐贈社會辦醫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4)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科研發展與技術創新。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先進(適宜)的診療技術及産品。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轉化和應用高新技術成果。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土地供應和政府土地收益的優惠政策,政府在相關基本建設、關鍵設備購置和重點學科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鼓勵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5)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給予建設資金等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康復、護理、中醫和民族醫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在醫療資源薄弱地區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按規定申請政府投資支持。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
民營醫療服務板塊值得長期關注。北京的徵求意見稿在審批程序、免稅政策、創新鼓勵政策和資金支持方面提出實質性的政策,為其他省市頒布細化新非公36 條中關於社會化辦醫政策,提供了範本。民營醫療機構經營環境和發展面臨有利環境,持續推薦愛爾眼科、迪安診斷。(國金證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