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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公開不應止于道德呼籲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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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人直接向個人捐贈財産的行為,如果未訂立合約,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規予以規範。在微公益日漸壯大的今天,這顯然與現實不相適應。公益迅速發展呼籲儘快出臺慈善法

  上周,藥家鑫案再起波瀾,藥案受害者家屬所獲社會捐款的去向引發關注。張妙家屬究竟得到了多少社會捐款?這筆錢又花在了什麼地方?在本報記者的追問下,張妙的愛人王輝除簡單表示給孩子買了保險之外,具體數額與具體流向不予透露。(相關報道見本版2月9日報道)

  同樣在上周,有媒體曝出湖南隆回縣60名特困生年前曾每人獲得愛心人士500元捐款,不料拿到手的捐款又被校方收走,學生每人最終只領到了200元,此事一齣,輿論譁然,校方被指剋扣捐款。

  這兩件事將當前我國慈善領域所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再次擺在人們面前:善款籌集來以後,流向哪、怎麼用、如何公開?這些問題誰來規範和保障?

  有人認為,捐款怎麼用是受捐助者自己的事情,外人不應該説三道四。而事實上,善款往往有清晰的捐助目的,受捐助者須最大限度地按此目的使用捐款,才符合慈善原本的精神。比如公眾之所以踴躍給張妙家屬捐款,最主要的目的是幫助張妙的孩子,如果這捐款不能最大限度地用在孩子身上,就偏離了社會捐助的目的、違背了社會愛心。因此,張妙親屬有義務公佈其所獲捐款的數額及使用情況。但受捐助者公佈善款的義務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規予以規範,捐助者唯有依靠道德呼籲。

  雖然湖南隆回校方解釋説,收回的捐款調劑給了更多貧困生,但其未經捐款人和受捐人同意就調劑捐款的做法,從情理上講也顯然不妥。但從法律上來講,現有法律並未就捐贈人直接向個人的捐贈行為做出明確規定。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慈善法,與慈善直接相關的只有1999年頒行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其所規定的受贈人只限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人直接向個人捐贈財産的行為,因被認定為不屬於公益事業捐贈,並不適用該法。如果要靠民事法律調整,贈與雙方需要通過訂立合同來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在微公益日漸壯大的今天,這顯然與現實不相適應。

  實際上,隨著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日新月異,出臺較早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在規範募款主體、監督方式、慈善組織權益等方面與現實已不相適應。雖然近年來江蘇、湖南等地先後出臺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地方條例,但由於沒有國家慈善法,就勸捐資格等問題,層級較低的各地條例想要做出明確規範依然缺乏依據,這對公益慈善事業發展不利。

  如何才能確保社會捐款有效落實?健全和完善慈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是我們可採取的最有效的途徑和辦法。只有儘快推動慈善法出臺,建立起一整套透明、規範、細化的慈善事業工作程序,規範勸募、受贈、轉贈、捐贈、受益等行為的權利和義務,人們奉獻的愛心才能得償所願、善的良性循環才能實現。

熱詞:

  • 公益事業捐贈法
  • 捐贈人
  • 權利義務關係
  • 途徑和辦法
  • 監督方式
  • 民事法律
  • 訂立合同
  • 貧困生
  • 此事
  • 特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