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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反家暴“遠離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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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珠海法院發出中國內地首份反家暴“遠離令”。陳圓多次被丈夫實施家暴,被迫逃回娘家。法院為保護其安全,禁止其夫在距離陳圓父母現居住小區100米範圍內活動。

  “遠離令”具現實意義

  這樣的判決具有現實意義。一者,施暴者的生活、工作圈與受害人不搭界,不需要靠近受害人的住地和生活圈,禁止其在距離受害人父母現居住小區100米範圍內活動,不侵害其公民權利;二者,其法律警示意義非同小可,顯然,有了這樣的司法判例,可以推而廣之,為其他承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也支起一道安全籬笆。

  (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紀委 王捷)

  “遠離令”可以更多些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我們也可以採取相關法律手段,對家暴受害人提供盡可能的保護,在這方面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作出了很好的示範,首份反家暴“遠離令”無疑對那些家暴實施者起到了威懾作用。我想,其他法院是否也能從善如流、積極借鑒珠海市香洲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該出手時就出手——及時發出反家暴“遠離令”,保護那些家暴受害者。反家暴“遠離令”更多一些,家庭暴力導致的悲劇就可能少些。

  (廣西桂平市碧灘供電所 陸冠京)

  “遠離令”應獲得包容

  對於法院的“遠離令”,有人提出質疑,説法院與其強行隔離,不如直接判其離婚。那樣敢情是好,糟糕的婚姻不再受法律保護,不用説是施暴,就是碰個指頭,也可以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論處。然而,結婚是走法律程序的,離婚自然也不例外,得有個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同時採取“遠離令”隔離保護措施,也跟判離婚不矛盾。如此,我們又何必責備求全呢?不如給這樣充滿善意的反家暴“遠離令”一些包容,讓它走得更遠,讓更多生活在家暴泥潭中的不幸者得到有效庇護。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王店鎮臺華集團辦公室 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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