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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創:公益訴訟申請法律援助 無須出具“困難證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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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成都晚報記者從成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獲悉,為滿足市民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服務需求,《成都市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二倍確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每月未超過660元的居民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條例》共分六章四十條,對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高保障能力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成都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增加了“依法請求行政補償”“因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的公益訴訟或者因實施見義勇為、實施志願服務行為産生訴訟,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等條款。 其中 “公益訴訟或者因實施見義勇為、實施志願服務行為産生訴訟的”,申請法律援助無須出具困難證明,這在全國首開先河。

  此外,《條例》還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二倍確定”。按照新標準,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每月未超過660元的居民即時可申請援助。

  《條例》規定,市和區(市)縣要建立獨立運行、規範便民的法律援助中心,在鎮鄉要依託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條例》還對法律援助審查、指派的時限進一步縮短,提高了援助服務的效率。

  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事項法定期限即將屆滿的、應當立即採取財産保全措施的、因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以及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後由申請人補交有關證明材料。

  成都晚報記者 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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