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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航空“家規”,殘聯不能缺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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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8日,殘疾人朱蘭英在昆明國際機場乘機時遭到阻攔,被機場工作人員強行推出登機口,致其從輪椅上跌下身體多處受傷。心靈和身體遭受痛苦的朱蘭英説,“拒絕殘疾人乘飛機,是對殘疾人乘客和消費者的嚴重歧視。”調查報告顯示,包括四大航空公司(國航、南航、東航、海航)在內的全國24家航空公司都有關於殘疾人乘機的相關規定。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主要集中在三大理由上:未提前申請或告知,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2月1日《檢察日報》)

  航空公司拒載的依據在於其制定的三條“家規”。而這三條“家規”明顯違背了《殘疾人保障法》不歧視、不侮辱、不侵害、不貶損殘疾人人格的立法宗旨,同時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要求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服務的精神也是背道而馳。

  朱蘭英案件在官渡法院正式立案後,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段佳明表示,“昆明市殘聯絕對支持殘疾人朋友的一切維權行動。”在殘疾人權利遭到侵犯後,殘聯能夠做出這樣的表態難能可貴,但在筆者看來還遠遠不夠。

  在昆明國際機場拒載朱蘭英事件發生之後,殘聯除了口頭上的表態外,應該及時介入調查,並以實際行動對朱蘭英予以支持起訴。早在2008年2月,高檢兩院會同多部委及殘聯出臺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其中規定要建立和規範殘聯在殘疾人維權中支持訴訟與非訴訟的工作模式,積極探索對殘疾人維權的公益訴訟,逐步形成殘疾人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

  而各地也制定了支持殘疾人起訴的相關規定,但大多僅僅限于對經濟困難殘疾人的法律救助。而在朱蘭英案件中,朱蘭英作為殘疾人消費者的個體,很難與居於壟斷地位的航空公司相抗衡,雙方實際訴訟能力嚴重失衡。特別是在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熱點問題上,殘聯更應該身體力行,拿出實實在在的行動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利。

  同時,殘聯還應該在立法層面上發出自己的聲音,為破除歧視殘疾人的“家規”而奔走建議。殘聯的宗旨之一就是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殘聯負有協助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有關維護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能。只有清理了航空“家規”,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航空公司對殘疾人的歧視待遇。

  不得不承認,殘疾人事業仍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塊“短板”。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形勢下,殘聯積極介入個案維權和立法建制,更是責無旁貸,義不容辭。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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