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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虛假清算債務難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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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8年,高賢公司陸續向韓某借款共計250萬元,但到期後該公司未按時歸還。2010年4月,韓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清償借款並支付利息。法院在案件審理時發現,該公司已被吳某、吉某兩股東登出,其清算報告稱,高賢公司債權債務均為零。因此,法院以被告高賢公司主體資格不存在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去年8月,韓某以吳某、吉某為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兩人連帶清償借款250萬元並支付利息。原告稱,兩被告既是原高賢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清算期間又是清算組成員,但未依法通知債權人,製作了虛假清算報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慈溪市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兩被告向原告韓某清償借款250萬元並支付利息5萬元。

  〔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高賢公司通過股東吳某、吉某的虛假清算報告,辦理並完成了法人登出登記,按照有關規定,韓某有權要求這兩個股東直接對原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企圖通過登出登記的辦法逃避公司債務,其實是完全不現實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條文,對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其股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吳某、吉某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才無奈與韓某簽訂了和解協議,履行了相關的清償義務。

  (陳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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