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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將從多個方面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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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30條》(以下簡稱《30條》)正式公佈,《30條》將從多個方面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徵營業稅。

  《30條》中提到,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江西省按期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營業稅起徵點由原來的月營業額5000元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徵點月租金收入由1000調整為5000元。

  同時,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江西省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發下的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實行按20%的稅率減半徵收。若發生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同時,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農業服務項目可按規定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按照《30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小型微型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除了安置失業人員給予一定的相關稅費優惠外,江西省對安置殘疾人的小型微型企業,按政策規定實行減徵營業稅的辦法,具體減徵限額按企業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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