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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獎金糾紛緣于規矩空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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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練汪成榮的兩名運動員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2011年中殘聯獎勵汪成榮149.91萬元。得知消息後,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體工一大隊多次要求汪把獎金上交組織,汪不同意。而後,單位給予汪成榮停職處理,體工隊大隊長楊海寧稱,再不交錢組織還有其他手段。 

  確保比賽獎金公平分配的依據首先要有制度性規定,如早在2008年國家體育總局以及游泳中心《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在發放給教練員的獎金中,現任隊伍總教練或教練組組長提取獎金的10%;其餘90%由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原輸送單位教練,按不同比例分配。”令人遺憾的是,上述“獎金分配機制”僅適用於“分配運動員所獲獎金”,而對於單獨獎勵給教練員的獎金如何分配並未提及。這正是上述殘聯教練員汪成榮和所屬體工隊發生獎金爭執的主要淵源。

  在制度規定之外的“疏漏”上,公平依然是解決糾紛的“標尺”。教練員與所屬單位如果之前有過相關獎金收益分配“合同”,嚴格依照合同執行就是最大的公平;如果沒有法定分配合同,也應採取一個“公平”分配原則。一要考慮獎勵的“指向性”,如果一項來自於有關方面的獎勵是“指名道姓”的直接針對某教練員的,在沒有簽訂“分配協議”的情況下,理論上應歸屬教練員個人;二是要考慮“多勞多得”的原則。

  教練員汪成榮關於獎金的爭執屬於何種情況,當地有關單位應以事實“説話”,而不是近於“強迫性”地行政命令他人如何如何。這一事件其實已經給有關方面提了醒,儘快制定適用於教練員獎金的分配方案,或者説聘用和使用教練員之前能多一些法律意識,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立個“規矩”,也比鬧到雙方“反目”,甚至以“停職”、“辭退”來要挾要強得多。

  畢曉哲

熱詞:

  • 教練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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