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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員“獎金分配”應儘快立個規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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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練汪成榮帶的兩名運動員,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塊金牌1塊銀牌,2011年中殘聯因此獎勵汪成榮149.91萬元。得知消息後,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體工一大隊多次要求汪把獎金上交組織,汪不同意。而後,單位給予汪成榮停職處理,體工隊大隊長楊海寧稱,再不交錢的話,組織還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報)

  隨著政府及社會各界對體育競技的重視,因獲得比賽名次得到鉅額獎勵的運動員已不在少數。而運動員收益和教練員、所屬單位的收益密不可分,因運動成績獲得的高額回報更是讓人“眼紅”。所以,出現運動員與教練員之間,教練員與單位之間的獎金爭議也是必然之事。

  在比賽獎金爭議上“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而要確保公平分配,首先要有制度性規定,如在2008年國家體育總局以及游泳中心《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其中就明確規定“在發放給教練員的獎金中,現任隊伍總教練或教練組組長提取獎金的10%;其餘90%由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原輸送單位教練,按不同比例分配。”令人遺憾的是,上述“獎金分配機制”僅適用於“分配運動員所獲獎金”,而對於單獨獎勵給教練員的獎金如何分配並未提及。這正是教練員汪成榮和所屬體工隊發生獎金爭執的主要淵源。

  然而,在存在制度規定之外的“疏漏”時,公平依然是解決糾紛的“標尺”。教練員與所屬單位如果之前有過獎金收益分配“合同”,嚴格依照合同執行就是最大的公平;如果沒有法定分配合同,也應採取一個“公平”分配原則。一要考慮獎勵的“指向性”,如果一項來自於有關方面的獎勵是“指名道姓”直接針對某教練員的,在沒有簽訂“分配協議”的情況下,理論上應歸屬教練員個人;二是要考慮“多勞多得”的原則,譬如:在游泳中心的《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中,就前瞻性規定了“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往前追溯4年進行計算。在運動員出成績的當年度以及過去3個年度,教練員分配的每年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

  目前,教練汪成榮認為,他和原單位從未就獎金分配一事有過任何協議,而所屬單位也拿不出任何協議,最終就是一筆影響公平的“糊塗賬”。這一事件其實已經給有關方面提了醒,儘快制定適用於教練員獎金的分配方案,或者説聘用和使用教練員之前能多一些法律意識,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立個“規矩”,也比鬧到雙方“反目”要強得多。

熱詞:

  • 獎金分配
  • 教練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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