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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教練員“百萬獎金”爭執緣于規矩“空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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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畢曉哲

       教練汪成榮的兩名運動員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2011年中殘聯獎勵汪成榮149.91萬元。得知消息後,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體工一大隊多次要求汪把獎金上交組織,汪不同意。而後,單位給予汪成榮停職處理,體工隊大隊長楊海寧稱,再不交錢組織還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報)

       近幾年來隨著政府及社會各界對體育競技的重視,因獲得比賽名次得到鉅額獎勵的運動員已不在少數。以2008年陜西奧運冠軍秦凱、郭文珺為例,國家級和地方各級獎金累加,再包括企業商界自發的“獎勵”,總數不會低於500萬元。網球運動員李娜,在2011年澳網四強獎金為42萬澳元,再加上她在WTA頂級賽悉尼賽上奪冠,獲得獎金67萬澳元,僅當年一月份就收入343萬元人民幣。運動員收益和教練員的收益密不可分,因運動成績獲得的高額回報足以讓人“眼紅”。所以,出現運動員與教練員之間的獎金爭議、類似于清華大學跳水隊教練于芬“檢舉游泳中心侵吞百萬獎金”事件,也就有了必然性。

       在上述比賽獎金爭議上“公説公有理,婆也有婆的道理”,但終究離不開“公平”二字。確保公平分配的依據首先要有制度性規定,如早在2008年國家體育總局以及游泳中心《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在發放給教練員的獎金中,現任隊伍總教練或教練組組長提取獎金的10%;其餘90%由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原輸送單位教練,按不同比例分配。”令人遺憾的是,上述“獎金分配機制”僅適用於“分配運動員所獲獎金”,而對於單獨獎勵給教練員的獎金如何分配並未提及。這正是上述殘聯教練員汪成榮和所屬體工隊發生獎金爭執的主要淵源。

       然而,在制度規定之外的“疏漏”上,公平依然是解決糾紛的“標尺”。教練員與所屬單位如果之前有過相關獎金收益分配“合同”,嚴格依照合同執行就是最大的公平;如果沒有法定分配合同,也應採取一個“公平”分配原則。一要考慮獎勵的“指向性”,如果一項來自於有關方面的獎勵是“指名道姓”的直接針對某教練員的,在沒有簽訂“分配協議”的情況下,理論上應歸屬教練員個人;二是要考慮“多勞多得”的原則,譬如:在游泳中心的《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中,就前瞻性規定了“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往前追溯4年進行計算。在運動員出成績的當年度以及過去3個年度,教練員分配的每年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這就是考慮了公平和教練員付出勞動的程度。

       假設一個教練員,也僅僅是臨時指定了代表單位“帶隊”,是個“打醬油”的角色,即使“指定”他獲得某項比賽後的教練員獎金,他也不應“獨吞”。至於上述有獎金爭執的教練員汪成榮屬於何種情況,當地有關單位應以事實“説話”,而不是近於“強迫性”的行政命令他人如何如何。

       目前,該教練汪成榮認為,他和原單位從未就獎金分配一事有過任何協議,而所屬單位也拿不出任何協議,最終就是一筆影響公平的“糊塗帳”。這一事件其實已經給有關方面提了醒,儘快制定適用於教練員獎金的分配方案,或者説聘用和使用教練員之前能多一些法律意識,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立個“規矩”,實在不行“坐下來”公平協商解決,也比鬧到雙方“反目”,甚至以“停職”、“辭退”來要挾要強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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