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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獎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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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苑廣闊 圖/王成喜

  教練汪成榮的兩名運動員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2011年中殘聯獎勵汪成榮149.91萬元。得知消息後,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體工一大隊多次要求汪把獎金上交組織,汪不同意。而後,單位給予汪成榮停職處理,體工隊大隊長楊海寧稱,再不交錢組織還有其他手段。

  歷史的巧合,有時讓人感覺難以置信。2005年,著名長跑運動員孫英傑因向其教練王德顯討要獎金一事而鬧得沸沸颺颺,轟動體壇。7年之後,孫英傑的丈夫,教練汪成榮卻成為別人追討獎金的對象。夫妻兩個雖然一個是向別人追討獎金,一個是被別人追討獎金,但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卻是一樣的,那就是目前國內體育界利益分配中的深度矛盾。

  首先應該説明,在教練汪成榮和當地體工大隊的獎金分配衝突中,不管雙方之前是否有過協議,也不管給教練獎金總額20%的方案是否合適,體工大隊在處理這件事的方法和態度上,都是存在諸多不妥之處的。其中招致網友最大反感的,正是那句“我們還有其他手段”。獎金分配到底該靠制度還是靠“手段”?我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各級“體工大隊”是中國體育事業的一個特色産物,從性質上它屬於國家機關單位,那麼青海省體工大隊因為自己的教練員沒有上交其他單位頒發的獎金,就對其進行停職處罰,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

  即使這件事最終依靠一方的“手段”得到了解決,但也僅僅是解決了個案,對於國家的體育管理體制,沒有絲毫的借鑒意義。既然我們承認物質獎勵是體育事業發展過程中的必需,則圍繞著利益分配問題,就必須通過利益各方平等協商的方式,建立起來一套行之有效的分配機制,對各方的權益加以制度性保障。

熱詞:

  • 手段
  • 體育管理體制
  • 獎金分配
  • 獎金總額
  • 2005年
  • 體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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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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