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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築企業最高罰5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1: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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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1日訊(記者 王松岩)《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於今天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違反法律規定發包、分包,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與舊條例的不同:對適用於行政調解案件的條件和通過行政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的具體處理等情況做出了規定,從而能夠更加快捷、高效低解決勞動糾紛。

  將建設、工商、公安、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充分提高了各類勞動保障保障違法案件辦結效率。明確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對拒絕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可根據投訴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對不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除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加大建築領域欠薪處罰力度,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違反法律規定發包、分包,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外,對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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