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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航談嘲娓要⒁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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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上週報道《小學生發現人教社教輔涉嫌抄襲》,受到社會關注,除了抄襲話題,還牽出了報刊刊發和轉載、出版社在編寫、出版教輔材料過程中的版權保護問題。近日,文中提到的《愛心樹》的中國版權方——新經典文化有限公司已經與人教社展開交涉。

  人教社的《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六年級下冊)同步閱讀理想的風箏》選用了署名“江江”的《樹的故事》,該文出自《社區》雜誌,而《社區》雜誌轉自《世界婦女博覽》雜誌,而《世界婦女博覽》通常是翻譯、編譯海外的文章。這樣文章的出處就清晰了。那麼,人教社在這個事件當中到底是一個什麼角色,應擔當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按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編寫出版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屬於“法定許可”,可以先使用後付費,這個付費標準國家版權局正在制定中。但是教輔材料不屬於“法定許可”,應該遵循“先授權後使用”的版權保護基本原則,首先徵得作者、譯者的同意,並且協商支付報酬後,才能出版發行。否則就是侵犯人家的著作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人教社的反應可以看出,該社並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第一,沒有找到著作權人,與著作權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它的出版行為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第二,該社疏于審核稿件的來源,由於沒有找到著作權人,也無從説起證明稿件來源合法,稿件不論來自哪,必須是要跟真正的著作權人産生法律關係——簽訂授權合同;第三,該社在署名問題上也存在瑕疵,因為沒有發現作品剽竊,進而沒有審核出署名問題;第四,該社也沒有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盡到審查義務,即稿件內容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發現剽竊問題,沒有發現該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因此,只要這篇文章的版權方提出主張,恐怕人教社的法律責任是很難逃脫的。

  教輔材料侵權是不是僅人教社這一家這一本書呢?據我們調查,教輔材料的版權問題比較嚴重,巨大的中小學市場給出版者帶來無限的商業想象空間和富有中國特色的市場操作手法。很多出版社獨立或者與文化公司合作,競相出版教輔圖書。由於選文較多,一一獲得授權不太可能,而且成本較高,同時有些人版權意識淡薄,所以,很多選文都存在不經作者、譯者授權、不署名、隨意更改文章標題、刪改文章內容甚至張冠李戴、不支付稿酬等問題,疏于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幾乎每一本教輔圖書當中,我們都能發現署名“佚名”或者不署名的文章,侵權現象相當普遍。

  為此,一方面,我們希望每個作者、譯者要有版權意識,我的作品版權歸我,由我做主,要勇敢站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我們也提醒報刊社、出版社不但要有版權意識,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尊重作者的創作勞動,尊重作者的版權,還要有社會責任意識,為孩子們提供正版內容,最後,我們也呼籲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在整治規範教輔出版市場的同時,是不是也關注一下教輔的版權侵權問題?

  □張洪波(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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