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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錢辦消費卡 期限應由雙方約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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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新型的消費形式正在悄然興起,然而由於缺乏有效的經營監管,加上個別商家信用缺失,導致欺詐行為時有發生。昨日,省消委會召集各路專家學者、企業等,細數預付消費“五宗罪”,專家學者建議要儘快出臺相關規範,提高預付費式經營門檻。

  省消委會副秘書長李晉安介紹,預付消費“五宗罪”為:

  誤導和欺詐消費者、不履行承諾甚至攜款潛逃走人、不履行告知義務隨意漲價、利用格式條款不退餘額、外泄消費者個人隱私。

  專家建議

  限制發卡單位資格 省消委會律師顧問團李清律師認為:“應對發卡單位主體資格、使用期限、使用範圍以及退卡規定、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有明確規定,使消費者有維權的途徑,使監管部門能夠有效實行監管。”

  向霸王條款説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建議:“預付式消費的期限由雙方約定,不能單方規定到期餘額不退這種不公平的條款。”

  先與商家簽協議 律師李洪斌也提出:“消費者、企業之間應當成立一個合同或類似于合同的文本,對提供的産品、服務質量提出一些具體要求,這是非常必要的。”

熱詞:

  •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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