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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主創新條例》3月1日正式實施 開我國自主創新立法先河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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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日,我國第一部促進自主創新的地方性法規——《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記者在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條例》第一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自主創新的概念定義和邏輯框架,覆蓋自主創新全過程,開創了我國自主創新立法之先河,標誌著廣東自主創新進入法制化軌道的全新階段。

  《條例》于2011年11月30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式通過。據悉,總共7章、72條、1萬多字的《條例》,立足於創造良好法制環境,加強政府引導,為創新主體"鬆綁"提出了多項突破性的首創性規定:如在地方法規中明確了自主創新的定義,明確了面向市場開發新經濟增長點的方向和目標;區分角色明確企業為我省促進自主創新的主體;以法規形式確立了廣東省區域創新體系框架等。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表示,《條例》將廣東在自主創新促進工作中積累的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如將引進創新科研團隊時産生極大吸引力的提高人力資源成本費的做法,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進行具體規定,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人力資源成本費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百分之五十。

  《條例》在研究開發與創造成果、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産業化、創新型人才隊伍的建設與服務、自主創新的激勵與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為改變多頭管理、九龍治水、職能交叉的管理體制障礙,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針對重引進、輕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困境,條例建立完善了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制度。為改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重復購建、資源浪費的現狀,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享制度。

  此外,高度重視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強化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也是《條例》的一大特色。《條例》對知識産權實施轉化和權益分享、推進産學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規定。比如規定高校、科研機構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應該不低於30%等。

  省科技廳副廳長葉景圖透露,由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科技廳聯合編寫了《<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釋義及實用指南》一書,已正式出版。該書對條例進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解讀,將能幫助社會各界人士掌握條例立法宗旨、起草背景、審議過程、基本原則和核心內容,為全面、完整、準確實施《條例》打下基礎。(編輯 蔡明奕)

  作者:林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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