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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投入不再“重物輕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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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林亞茗 辛均慶 通訊員/葉青)我國第一部促進自主創新地方性法規──《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此舉開創了我國自主創新立法之先河,標誌著廣東自主創新進入法制化軌道。昨日,省人大常委會舉行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條例》提出了多項突破性、首創性規定,包括加大了項目中的人力資源成本費比例,以解決現有科研經費使用中的“瓶頸”。

  據了解,《條例》共7章、72條,在立法層面明確了自主創新的概念定義和邏輯框架,提出覆蓋自主創新全過程的法規體系,並提出了多項突破性、首創性規定:如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了自主創新的定義,明確了面向市場開發新經濟增長點的方向和目標;明確企業為我省促進自主創新的主體;以法規形式確立了廣東省區域創新體系框架等。

  省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制定《條例》是要總結我省改革開放以來自主創新的經驗成果,著力消除制約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使自主創新更好地發揮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條例》將廣東自主創新中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充分體現了廣東省自主創新的獨特風格。如將引進創新科研團隊時産生極大吸引力的提高人力資源成本費的做法,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進行具體規定,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30%;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人力資源成本費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50%。這一政策實現了分類指導的原則,突破了現有科研經費使用中的瓶頸問題,也將確保科研經費真正用在“刀刃”上。

  《條例》在研究開發與創造成果、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産業化、創新型人才隊伍的建設與服務、自主創新的激勵與保障等方面也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逐步提高科技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平,其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同時,要逐步提高研究與開發經費佔地區生産總值的比例。為改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重復購建、資源浪費的現狀,為小微企業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科研設施支持,《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享制度。

  此外,《條例》對知識産權實施轉化和權益分享、推進産學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規定。比如規定高校、科研機構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應當不低於30%等。

  據了解,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科技廳聯合編寫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釋義及實用指南》一書已正式出版。該書對條例進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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