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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ATM機轉賬被捅傷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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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馬喜生 通訊員/鐘紫薇)從四川來塘廈打工的冉先生晚上到自動櫃員機辦理轉賬業務,被一名陌生男子持刀搶劫,捅傷背部。冉先生事後以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把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9萬餘元,不過這一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男子被捅傷索賠9萬餘元

  2011年4月16日晚上10點半,冉先生到位於東莞市塘廈鎮某廣場的銀行櫃員機處辦理轉賬業務,不料被一陌生男子持刀搶劫,期間捅傷了其背部。冉先生後被送往醫院,住院23天進行治療,花去醫藥費3萬餘元。市公安局鑒定冉先生的損傷為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該案尚未偵破,也未查明捅傷冉先生的男子的身份情況。

  2011年11月1日,冉先生以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為由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

  雙方激辯銀行安保義務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時,冉先生表示,其作為銀行儲戶,與銀行存在消費關係,其持卡在銀行提供的自動取款機上進行轉賬,銀行扣取了其相應的服務費,因此在其接受服務時銀行應為其提供相應的人身、財産安全保護;該交易區為銀行的營業場所,銀行沒有在該交易區安裝門禁,沒有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使一般人能夠自由出入,因此使其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應承擔責任。

  而銀行方面則認為,自助櫃員機是對銀聯絡統內的所有銀行用戶開放的,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自助櫃員機需要安裝門禁,且已經在該區域安裝了攝像頭,已經盡到了作為金融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銀行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擔責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銀行負有適當防範、制止危險發生、保障銀行自身及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客戶的人身、財産權利安全的義務,但該義務應控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

  自助櫃員機交易區不同於金融機構的營業廳,自助櫃員機是金融機構提供給客戶自助進行提款、存款、轉賬等業務的設備,開放程度較高,且冉先生進行轉賬的時間為夜晚,並非該銀行營業時間,該銀行已經在自助櫃員機交易區安裝了玻璃門以及攝像頭,設置了相應的安全防範設施,盡到其能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法院認定銀行方面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冉先生所受傷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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