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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員機前遭搶 男子狀告銀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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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銀行已盡安保義務,無需賠償

  本報訊 (記者鐘達文通訊員鐘紫薇)到銀行自動櫃員機辦理轉賬業務時遭遇搶劫,慘被捅傷背部,冉先生事後以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把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9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該案目前已經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結,法院認為銀行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擔責。

  晚上轉賬時被捅傷

  去年4月16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冉先生到位於塘廈鎮某廣場的銀行櫃員機處辦理轉賬業務,不料被一陌生男子持刀搶劫,並被捅傷了背部。冉先生被立即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3萬餘元。去年6月23日,東莞市公安局得出鑒定結論:冉先生的損傷為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然而,該案目前尚未偵破,也未查明捅傷冉先生的男子的身份情況。

  去年11月1日,冉先生以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為由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

  法院認為銀行無需擔責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案件的事發地點為銀行自助櫃員機交易區,冉先生認為該銀行沒有在交易區安裝門禁,使第三人可自由出入侵權導致其受傷,但並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的自助櫃員機交易區必須安裝門禁。自助櫃員機交易區不同於金融機構的營業廳,自助櫃員機是金融機構提供給客戶進行自助提款、存款、轉賬等業務的設備,開放程度較高,且冉先生進行轉賬的時間為夜晚,並非該銀行營業時間,該銀行已經在自助櫃員機交易區安裝了玻璃門以及攝像頭,設置了相應的安全防範設施,盡到其能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冉先生所受傷害是因第三人的不法侵權所受的傷害,並非是銀行場所的設施設備缺陷造成的,因此法院認定銀行方面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冉先生所受傷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冉先生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在上訴期限內均沒有提起上訴,該案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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