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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電視臺315在線投訴平自從開通以來接到近百起關於大眾汽車DSG變速箱質量問題的投訴,涉及大眾近十個品牌幾十款車型。調查顯示這個變速箱質量投訴問題在近一年多的時間裏在各投訴平臺的投訴比例都相當之高,然而至今為止消費者們卻並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相關報道:315維權記:DSG“死亡”陰霾籠罩 車主戰戰兢兢)
據此,中國網絡電視臺聯絡了相關法律界專家,專家表示如果消費者在投訴到工商、消協和質監部門都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必須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像大眾DSG這樣數量眾多的消費者要維權可以採用集體訴訟的方式向廠商要求賠償,但是必須要出具質檢部門等相應的材料。以下為北京市三知律師事務所給出的基本法律分析:
一、基本事實
消費者在是使用裝有DSG變速箱的汽車時,發生突然熄火、頓挫、闖車、抖動、異響,以及1、2、3擋換擋衝擊,5、6、7擋換擋脫擋等情況,阻礙消費者正常駕駛,甚至威脅消費者生命安全。消費者將問題車輛拿到大眾4S店檢測,或檢測結果無問題,或多次更換變速箱後仍不能解決。
二、問題
消費者應如何維權?有何依據?
三、法律分析
消費者在解決上述問題時,可以從兩個方面予以考慮:
1、合同關係。消費者購買裝有DSG變速箱的汽車時,就與汽車銷售者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包括汽車所附的説明書、質量保證等主張修理、更換零件,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因質量保證期已過,則可考慮以下之侵權關係。
2、侵權關係。對於本案所涉案情,消費者可以考慮《侵權責任法》、《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消費者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其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因産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消費者有權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是否侵權,消費者需要考慮汽車生産者生産呢的汽車是否有缺陷。法律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根據本所理解,即便産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該標準未作規定的性能指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仍可判定該産品存在缺陷。
本案中,大眾4S店的檢測結果並不能證明車輛産品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或不存在“不合理危險”。
四、建議
因産品缺陷受損害或危及其人身、財産安全的消費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應注意準備充足的證據。包括證明使用該等産品後發生損害的事實材料,證明使用該等産品通常可以造成這種損害的事實材料,必要時及時申請法院指定有關堅定機構對産品質量進行鑒定。
同時,如果消費者所購買車輛涉及的變速箱仍在質保期內,還可以選擇要求銷售者根據質保條款承擔修理、退換貨義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北京市三知律師事務所
2012-03-01
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産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説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 生産、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
《産品質量法》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工業産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
産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産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産品標準,符合以産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以下簡稱他人財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産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産品投入流通的;
(二)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産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産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産品的生産者的責任,産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産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産品的生産者追償。屬於産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産品的生産者賠償的,産品的生産者有權向産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産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産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