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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公園200米內 不得設立回收站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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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夏小荔)昨日,佛山市法制局發佈了《佛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據悉,《意見稿》的出臺主要是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商務部、發改委等六部委公佈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佛山市實際制定的。

  記者在《意見稿》中了解到,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鼓勵城鄉居民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鼓勵有實力的龍頭企業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據悉,編制該項條款的原因是針對目前佛山市回收網點過多、過濫、過小的問題,提出要整合行業資源、實現規模化經營,為佛山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資源回收網點設置上,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200米範圍內,以及市區主次幹道、河流、明渠兩側(兩岸)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意見稿》還提出,新報規劃住宅區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已建成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提供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在社區的街道辦(村委會)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社區居民、商業店主等應自行對生活垃圾進行初分類,有條件的回收網點對回收物資進行“二次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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