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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被判賠能否遏制公車私用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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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爭議歸爭議,作為公眾,我們理應尊重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力和判決結果。事實上,當我們拋開感性因素,冷靜分析單位判賠的結果,其看似不合理,實則在還原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

  公車私用屬於違紀行為,從法律層面上講,並不能完全使事情個人化,對於官員駕公車出事,所在單位依然對車輛和人員負有管理責任。

  在本案中,單位批准張文新駕駛公車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在事故中死亡,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未盡到管理義務,理應對這一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前一些地方屢屢爆出官員駕公車肇事的醜聞。一連串事件的背後,折射出公車私用的氾濫失序。

  責任有多大,動力就有多大。當面對公車私用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單位判賠能否給一些部門敲敲警鐘,遏制公車私用行為,值得期待。當然,這樣的警鐘不能僅僅停留在“官員肇事,單位埋單”的層面,批准公車私用的直接責任人也應嚴肅處理,負有領導責任,失察、失管、失職的領導幹部也要追究責任。唯有真正觸痛某些小團體和個人的既得利益,才能倒逼其約束權利自肥的衝動。

  張楓逸(作者係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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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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