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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出事 公家憑啥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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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洪洋(廣東職員)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公車帶著家人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張文新被認定對事故負責。張文新之子起訴當地人大索賠,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其34萬元。(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34萬元對於一條不幸逝去的生命來説,確實不算多,但財政賠償這錢給得窩囊,公眾很難接受:公車私用出事,政府憑啥賠償?為了確認“賠”出有名,新聞給出一些貌似合理的原因,包括:張文新已向單位告假、公車私用支付了燃油費、為了礦區修建公路需要給岳母遷墳。

  張文新向單位告假,只説明他外出不違紀;按規定向單位支付公車的燃油費,僅表明他有權自由支配公車;為岳母遷墳,則純屬個人私事,哪怕給礦區修公路讓位而遷,那也與其就職的單位無關。也就是説,這三條理由都不能説明他是職務行為,交警又確認車禍責任由他個人負全責。

  按照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有兩種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觀照張文新的行為,恰好落入這兩條範疇,也就是説,公共財政根本沒有義務進行賠償。按《侵權責任法》,張文新任職單位也沒有賠償的責任。嚴格地説,應該反過來政府不但不賠,他的家屬應該賠償公車損失才是。

  張文新的車禍不屬公務行為,與任職單位沒有一點瓜葛,他兒子向單位索賠其母親的喪葬費等的理由也不成立,當地法院憑什麼作出原告勝訴,單位擔責、政府賠償的判決?公眾看不到法院的判詞,無從判斷此案依據何在。如果説,單位出自人道主義,或者什麼內部規定(如喪葬補助),給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在目前的現實語境下,完全可以理解。而案件一旦進入法院,提升到法律層面,就絕不能含糊,按法律不該賠的一分錢也不能給,無論死者家屬有多悽慘,否則就是違法。拿政府賠償去做順水人情,或息事寧人,對政府形象、社會公正、法治尊嚴的損害是深遠的。

  當然,要説單位一點責任沒有也不對,要是嚴格按照公車使用規定,禁止公車私用,也許就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因此,這起案子自始至終就存在種種悖論,先違紀、後違法,公共財政糊裏糊塗當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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