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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範高危體育項目經營 控制消費者人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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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7日消息:國家體育總局27日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了徵求意見稿全文。意見稿提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接納的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數量。沒有規定的,應當將消費者人數控制在確保安全的範圍內。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促進體育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民健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是指以國務院批准公佈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為內容,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第三條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安全第一、規範發展原則;

  (二)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原則。

  第五條國家體育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第六條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關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安全生産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二)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依法應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許可。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依法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轄區的許可分級辦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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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發展
  • 體育産業
  • 經營機構
  • 國家體育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全民健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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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