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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養老院內摔成骨折 院方被判賠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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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70多歲的老人入住養老院後,在自己床邊摔傷骨折,被送到醫院手術治療。老人狀告養老院要求賠償,近日法院終審判決養老院賠償老人各項經濟損失5萬元,並退還老人剩餘的床位費。

  2010年5月,市民吳女士在徵得母親同意後,與本市河東區某養老院簽訂協議,填寫《老人身體狀況評估單》,並交納床位費、護理費等共計2000元,為其辦理了入住養老院的手續。老人入住養老院一週後,一日淩晨從自己床邊的便椅上摔下。當日上午10時許,老人家屬來養老院看望時發現其摔傷了,隨即送往醫院治療。經檢查,老人左股骨頸骨折,同時患有高血壓和冠心病。隨後,老人分別在醫院腦科和骨科進行治療,並進行“人工雙極股骨頭置換術”。康復後,老人將養老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養老院承擔全部責任,返還交納的養老費2000元,並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元,同時保留後續治療的權利。

  兩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合同,原告履行交納相關費用的義務後入住被告養老院,被告接受原告併為其安排住處,照料其生活起居,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協議時,雙方共同填寫了《身體狀況評估單》,可認定被告對入住老人“需協助坐起或需人工幫助移位、不能如廁、需別人推輪椅行走、性格急躁”等身體情況已履行告知義務。原告摔傷時,被告護理人員沒有在身邊,之後也沒有對受傷的原告及時檢查處理,故原告摔傷與被告對其看護照料標準不明確、護理不到位有直接關係,被告需承擔履行合同瑕疵的違約責任。

  關於被告主張協議中雙方對免責條款的約定,因協議由被告製作並提供,其內容明顯有利於被告,該協議應定性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該協議內容不能作為被告免責的依據。關於賠償範圍,原告入住養老院之前就患有高血壓等老年性疾病,摔傷只是導致這些疾病復發的誘因。因此,原告在醫院腦科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酌定被告承擔40%;原告在醫院骨科治療是由於被告履行合同有瑕疵所致,故此期間的治療費等法院酌定被告承擔60%。綜上,被告需負擔5萬元。此外,原告實際入住養老院7天,被告應退回原告剩餘費用1480元。 (渤海早報 記者陳遇冬)

  

熱詞: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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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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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體狀況評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