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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犯罪可判死刑能否承載公眾期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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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産、銷售食品等。(2月24日《京華時報》)

  上述消息發佈後,迅速引來了眾多網民的“圍觀”。製造地溝油最高可判死刑,讓不少網民“淚奔了”,認為此舉“足以震懾人性的惡和逐利的黑”,從而遏制我們身邊的地溝油。

  客觀地説,公眾對地溝油的屢禁不止,以及對地溝油製造者適用死刑的渴望,都在情理之中。“治亂用重典”的觀念仍在普通人心中流傳。以此推論,治地溝油之害,自然也要加之重典。只是,如果死刑的目的指向的不是“同態復仇”,而是犯罪預防的話,我們有必要一問:死刑真的能夠遏制我們身邊的地溝油嗎?

  在筆者看來,即使個別人因為製造地溝油而獲死刑,也未必能起到很好的震懾效應。君不見,在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入罪後,很多醉駕者或飆車族不是仍然沒能得到任何處罰嗎?或即便撞上過幾次處罰也不過“罰酒三杯”般的輕描淡寫,在這樣的執法生態圈中,又有多少人會為可能的死刑而感到後怕?因此,在通知發佈後,筆者認為肯定還會有人鋌而走險從事地溝油生産的,因為他們會認為“不一定被抓到”,而絕不會是“我才不怕死刑呢”。

  當然,筆者並非否定祭起死刑的大旗對打贏遏制地溝油這場“戰役”的決定性價值和意義。但是,靠死刑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不能讓公眾真的放心餐桌上的食用油。因為從地溝油的整體流通鏈條來看,回收和煉製是“初始”環節,煉製後的地溝油如何流向餐館和飯店,甚至是改頭換面成為品牌食用油,鑒定與監管等環節存有疏漏,無疑才是最關鍵的原因。

  因此,在公安部發佈通知的同時,相關部門在完善食用油鑒定標準、加強對有關企業監管等方面,應給出迅捷而有力的積極作為。而更為重要的是,“執法不嚴,政策再好也沒有用”,誠如斯言,為了公眾的餐桌安全和身體健康,除了用重典,更應該有常態而穩固的制度完善與剛性推進,以及最為嚴格的“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唯此,才能承載起公眾的無限期待,公眾才不會白白“淚奔了”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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