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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地溝油”犯罪 重典還需重防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22: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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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嚴懲“地溝油”犯罪。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

  嚴懲“地溝油”犯罪,是眾望所歸,正所謂重典才能治亂。需明確的是,“地溝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並非隨意,而是持之有據,刑法第140條、143條、第144條等條款對此有明確規定。此外,基於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等現狀,去年2月25日,備受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獲通過,對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罰力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地溝油”危害巨大,且危害面寬,往往“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還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主犯、累犯最高可判死刑,確乎必要。

  當然,遏制“地溝油”犯罪,既需重典還要重防。遏制“地溝油”需要重視監管、重視預防。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監管者不僅沒有嚴格履職,甚至與不法制售者沆瀣一氣。新華社曾報道,當記者舉報“地溝油”時,某地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皆互相推諉,聲稱不歸自己管,或稱無權管。對待自身職責,做起了甩手掌櫃,“地溝油”猖獗,便是必然。

  此外,還應該建立合理處置廚余的完善機制。有專家表示,在餐廚垃圾的處理上,我國長期處在“無政府”狀態,這就給某些不法商販提供了一個規模龐大的“灰色産業”空間。其實,國外也有“地溝油”這一概念。不同的是,不少國家都有相應的嚴格管理措施。從源頭抓起,層層監管,無縫對接,不讓廚余淪為不法分子害人的工具,方是治本之舉。 (石城客)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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