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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七宗罪 最高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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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新華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明確涉“地溝油”罪責

  “《通知》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明確了用“地溝油”生産、銷售“食用油”的性質,公安機關查實利用“地溝油”作為原料生産“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樣,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目前中國各地偵破的“地溝油”犯罪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審理。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這份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地溝油”案件的法律政策,以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

  列出7種違法行為

  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地溝油”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7種情況包括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進行銷售等。涉及生産者、銷售者、為“地溝油”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通知明確要求,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到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等情節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須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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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溝油”

  原料有三種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地溝油”犯罪從所使用的原料來分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用餐廚垃圾,即將油膩漂浮物或者賓館、酒店的剩飯剩菜(通稱泔水),經過簡單加工、粗煉出的油。第二種是用廢棄油脂,即用於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復使用後,又非法加工後以新的食用油名義銷售。第三種是用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衛生要求的豬、牛、羊、雞、鴨、鵝等動物內臟、下水等,加工提煉的所謂“食用油”。

  由於“地溝油”鑒定檢測問題比較複雜,目前尚缺少統一的鑒定檢測標準,基層辦案部門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方面需要進一步統一規範。

  (本專題據新華網、中廣網、《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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