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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本報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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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綜合消息記者前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産、銷售食品等。

  明確7種違法行為

  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地溝油”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通知,7種情況包括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進行銷售等。涉及到生産者、銷售者、為“地溝油”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罪大惡極應判死刑

  通知明確要求,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到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須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明確指出,對在同一條生産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確保生産環節與銷售環節量刑的整體平衡。對於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公司、企業,要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首次明確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來,各地集中破獲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偵破的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審理。此次下發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地溝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明確了用“地溝油”生産、銷售“食用油”的性質,一旦查實是利用“地溝油”作為原料生産“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

  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按照《通知》精神,進一步規範案件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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