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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地溝油”最高可判死刑 三部門明確量刑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2: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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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制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地溝油”犯罪分子最高可判死刑。

  通知明確,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係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産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強調,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去年8月份以來,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了打擊“地溝油”犯罪破案會戰,共偵破利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獲涉案人員近800人,打掉制售“地溝油”犯罪的“黑作坊”、“黑工廠”、“黑市場”、“黑窩點”100余個。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地溝油”犯罪的主要源頭、犯罪網絡和利益鏈條已被摧毀,現實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編輯: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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