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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引發租賃官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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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特約通訊員 侯榮康 記者 袁瑋)去年2月4日大年初二的淩晨,肇嘉路上的一處高層住宅因燃放的煙花爆竹飛入陽臺而引發火災。雖説這場火災因撲救及時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但圍繞著這套群租房,房東房客之間卻引發了一場官司。

  提起這場訴訟的原告是來自湖北的涉案房屋的三房東陳先生,被告則是涉案房屋的二房東俞先生。經查,涉案房屋的真正房東是上海客車製造公司,但沒有産權證。2010年3月,客車公司將這套房屋出租給了鋒茂貿易公司,鋒茂公司又委託公司員工俞先生全權處理轉租事宜。同年8月,俞先生以個人名義將房屋轉租給陳先生。陳先生承租後,將室內隔成八九間小房間用於轉租。租賃房屋發生火災時,適逢房客們回老家過年,消防人員砸開防盜門,借道滅火,最大程度地減少了財産損失。

  庭審中原告陳先生在訴狀上稱,2010年8月,他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月租金為每月6000元。去年2月4日發生火災後,被告不讓原告繼續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被告的行為構成了違約。現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12000元及剩餘房租5357元,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12000元。

  被告俞先生辯稱,陳先生在租賃期間有很多違約行為,保證金應作為違約金沒收。剩餘房租用來抵扣火災後的維修費用還不夠。

  法院認為,出租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返還。且房屋因發生火災而導致履行不能,可視為雙方的租賃權利義務關係終止,被告未就部分房租用於抵扣維修家電、房屋裝修提供證據,預收的房租應當退還。被告應返還原告計1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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