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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空房被鄰居侵佔 要求歸還訴求獲法院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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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離開其原先工作單位增配給他的公有租賃房屋一段時間後,房屋被隔壁鄰居孫某夫婦擅自侵佔,陳某多次交涉無果後訴至法院。近日,(上海)閘北區法院判決孫某夫婦從浙江北路陳某公有租賃房屋內遷出。

  1991年,原企業增配給陳某浙江北路公有租賃房屋,使用面積為16.5平方米,陳某並與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門建立租賃關係。孫某夫婦係隔壁三層閣的鄰居,使用面積為15.2平方米。1989年後,陳某因故未能實際居住在公有租賃房屋內。孫某夫婦未經陳某許可,擅自進入公有租賃房屋居住至今。2010年9月,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門補發給陳某《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嗣後,陳某要求孫某夫婦遷出租賃房屋未果,遂訴至法院。審理中,孫某夫婦認為,陳某從未在租賃房屋內居住過,當時自己單位的人到陳某所在企業交涉時,陳某表示企業分配給他的房屋他是不要的,所以自己單位就把租賃房屋的鑰匙交給了自己,在這過程中一直是自己支付租金。

  陳某則認為,公有租賃房屋使用人的判定標準就是租賃公房憑證,自己持有合法有效的租賃憑證,也是區分誰是使用人的唯一標誌,對方雖然認為1989年通過單位住進公有租賃房屋,但最終沒有取得租賃憑證,“對方出具租金賬單,上面顯示戶主是我,證明對方知道房屋使用人是我,對方實際使用了租賃房屋,支付租金也很符合常理”。

  法院認為,1991年,原告通過單位增配房屋並已取得係爭房屋使用人的資格,享有對係爭房屋的使用權。2010年9月,原告通過補辦《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再次確認對係爭房屋租賃使用的權益。現原告要求兩被告從係爭房屋中搬離,合法有據。兩被告以長期使用係爭房屋及已支付租金為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無相應證據佐證,其抗辯理由不成立。(通訊員 韓根南 記者 江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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